訓導處更改為學生事務處之我見
一、緣由
「訓導」一詞按教育部國語辭典之詞語解釋為教訓、勸導之意。換言之,早期於各級學校行政組織架構中,所設置之「訓導處」顧名思義其功能與目的在於管理、訓勉學生之各項行為、活動,甚至肩負思想管教的任務。惟隨著時代的變遷,社會對於人權保障、民主法治、教育多元尊重等議題的重視,普遍認為,在學校教育中,不應該再存在著威權體制的單位。職是之故,於民國八十三年大學法修訂公布,將大學院校中原本的訓導處更名為學生事務處(學務處),職司學生各項事務的處理、協助、輔導。嗣後、高級中等學校、國中、國小等各教育階段陸續跟進組織再造,現今各級學校已無訓導處,全部以學務處取代其執掌功能。
二、內涵
名稱制度的改變,象徵著學校教育從威權體制往多元民主、尊重人權的方向邁進 一大步;從管理、宰制的封建思維走向以學生為學習主體的協助、啟發與輔導。
三、配套的相關措施
但名稱的更改僅是形式改變的開端,各級學校學務處在處理包羅萬象的學生事務時,應秉持著協助者、輔導者的角色,引領學生進行各項學生事務的活動與學習,更重要的是依法行政。學校的典章制度,凡涉及學生權利義務者,例如校務會議、學生獎懲辦法、申訴辦法等,應有學生代表的實質參與,並遵守程序正義,如此才能彰顯更名為學務處的實質功能。
四、教育人員的人權法治素養的提升
徒法不足以自行,各級學校教育人員,在處理各項學生事務時,或囿於急功近效,或囿於本身法治素養缺乏,往往會有意或無意的忽略程序正義,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思維下,甚至侵害了學生權益保障而不知。是故,提升教育人員人權觀念、法治素養更顯重要。
五、結語
民主法治、多元尊重的社會才能孕育出具有創新能力的人才,教育的主體是學生,威權、訓導的觀念作法或可令學生齊一化於短期,但卻會斲傷學習者的多元想像,且不利於未來的生涯發展。訓導處更名為學務處只是一個形式開端,人權保障、多元尊重才是它深層的意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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